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根据工作职责,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工作情况。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