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评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