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