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