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有效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