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认为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