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条有效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