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