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出缺的时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