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