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