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教育督导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