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