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