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参与教育行风调查;

(二)就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