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被督导单位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参与教育行风调查;(二)就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