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