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