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损毁供热设施,盗窃热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