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供用热双方应当订立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应当使用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制订的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供用热合同应当载明供热时间、质量、价格、计费及结算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