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