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