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