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或者将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