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