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