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并定期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校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准确度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申请检定之日前当期的水费实行多退少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