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用水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计量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六)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