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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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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供水设施用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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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