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因房屋征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网水外漏;需要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