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