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因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