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线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过程中,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供水管线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