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存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