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