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一)直径10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线两侧各5米;(二)直径5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2米;(三)直径100毫米以上不足5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1米;(四)直径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0.5米;(五)窨井、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外1米;(六)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等其他管线附属设施四周0.5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