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原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明确管理主体,履行日常保护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