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非居民用户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水表及水表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