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