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造的城乡供水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