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