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或者查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