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