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