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