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供水水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其中至少建设一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