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乡供水水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其中至少建设一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