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