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对在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