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