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