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技术进步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做好企业技术进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