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和服务,制定、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激发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推进产业高端化,促进产业集约集聚,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共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