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